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8民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院前路1号创业大厦8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潍坊市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人民法院(2023)皖182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潍坊市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潍坊市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潍坊市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潍坊市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