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5567号
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农胜路222号观音桥小区4幢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TQNWD11。
负责人:李供达,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龙俊,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敏,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蛟川街道河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73660196M。
法定代表人:顾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庐江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庐江分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邦民公司所有的769170.49元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庐江分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69170.49元或者等额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366元,由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永宏
人民陪审员  高 婷
人民陪审员  汪贤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雪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