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52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农胜路222号观音桥小区4幢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TQNWD11。
负责人:李供达,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蛟川街道河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73660196M。
法定代表人:顾炳连。
本院在执行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与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司法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立案标的为524256元,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242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苏东魁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