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

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财保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定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万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众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程,湖北众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9号武汉龙净环保工业园8栋1-4层。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
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鄂0192财保6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的银行存款90万元(账号:27×××01)。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的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账号:27×××0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群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