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25财保24号
申请人: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定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448989253(1-3)。
法定代表人:万虎,董事长。
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3655K。
法定代表人:王家伶,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保全金额100万元。并提供担保人万虎名下的皖A×××××号梅某-奔驰2996CC小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对担保人万虎名下的皖A×××××号梅赛德斯-奔驰2996CC小轿车在1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三、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晓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倪岚岚
书记员张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