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财保***号
申请人: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定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万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众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程,湖北众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9号武汉龙净环保工业园8栋1-4层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
负责人:***。
申请人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27×××01账号上的存款90万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为此,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WUHC06Z0118Q000012G)。2018年12月11日,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力高电气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龙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的银行存款90万元(账号:27×××0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邱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