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一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7596号
原告:**,甘肃省张掖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一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73574320J。
法定代表人:盛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一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1元,减半收取1910.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910.5元。
审判员  何正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