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271民初1639号 原告:**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关市双洞桥东100米处(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新瑞东路7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众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顺发租赁部)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晟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发租赁部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一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发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顺发租赁部与一晟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2.一晟公司支付租赁费161802.21元;3.一晟公司赔偿租赁物的损失7690元;4.一晟公司支付违约金33898.44元;5.一晟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20元、保全费157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9日,顺发租赁部与一晟公司签订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双方对租赁物的种类、租期、租金计收方式、违约责任及租赁物丢失、损害赔偿标准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顺发租赁部依约将其所有的钢管、扣件、轮扣等建筑物资出租给一晟公司使用。截止2022年2月28日,一晟公司欠顺发租赁部租赁费161802.21元,尚有95.3米轮扣、934套扣件及3块架板未归还。顺发租赁部多次索要无果。一晟公司拒不支付租赁费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一晟公司辩称,首先,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双方就有关租赁费的债权债务于2021年8月26日达成债务转让合意,约定涉案债务由第三方甘肃亚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隆公司)清偿。顺发租赁部认可债务转让的事实,并与亚隆公司签订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于当日给亚隆公司开具145735元的发票。因此,亚隆公司尚未付款,顺发租赁部主***公司清偿债务没有法律依据。其次,顺发租赁部主张的租金161802.21元、赔偿款7690元、违约金33898.44元没有事实依据,其主***公司承担保全保险费等无法律依据。综上,顺发租赁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顺发租赁部与一晟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2019年11月30日出具的租赁业务对账汇总表、提货单、民事裁定书、保全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保险单、保险单明细表、保单保函、保全费票据、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一晟公司),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顺发租赁部提交的证据:1.2022年5月12日出具的租赁业务对账汇总表,一晟公司不认可,该汇总表由顺发租赁部单方制作,没***公司的盖章或者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不予采信;2.退货单,一晟公司未提出异议,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9日,顺发租赁部(甲方)与一晟公司(乙方)签订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用甲方建筑设备物资材料。合同主要内容:1、实际租用物资数量以甲方开出的出入库单据为准;2、乙方应提前5至8天向甲方提供所需材料的具体数量及计划,并交足押金,方可提货,乙方对甲方所预留的物资超过10天不提货,视为违约;3、合同有效期限自2019年3月28日至乙方退完全部租用物资,并付清全部租金为止,租赁物使用最低期限为两个月;租费从乙方提货之日起计算至退完所有租赁物资为止,乙方自租金发生之日起,每月5日前同甲方交纳上月发生的租费,押金不作租费处理,乙方如不按时交纳租金或在退完全部租用物资后两个月内未结清全部租费,自租用之日起,乙方自愿对所租用的各种物资日租金在合同锁定单价基础上另加一分计算,并承担所欠款数20%的违约金;4、乙方租用的物资由甲方指定地点提货或退货,并按规格、品种堆放,以便双方及时清点验收,乙方归还物资时,按提货单上注明的规格、数量归还,如以另外规格代替,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把架杆截短,每根应赔偿5元;扣件螺丝丢失损坏每套0.5元,如扣件扭曲变形、断开、裂缝作报废处理,报废丢失扣件按6元/套赔偿,顶丝螺母丢失损坏每个3元,不能修理的按报废处理;5、乙方对所租用物资如不能如数退还,对其所欠物资应按规定价格赔偿,租费计算至甲方收到赔偿款之日;甲方可在乙方支付款项前提供发票,但发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支付款项以甲方实际签收为准;6、乙方指定提退货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经核实系***)。顺发租赁部与一晟公司对2019年4月1日至11月30期间租赁的轮扣、跳板等租赁物资进行对账,租赁费共计144131.59元,扣件螺丝500元、轮扣维修1482元、架板维修2345元,合计148458元。2019年4月1日,一晟公司通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向顺发租赁部尾号为3509的账户内转款10000元。顺发租赁部申请财产保全,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甘0271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不得***公司支付到期债权210000元,期限至2025年3月6日。 本院认为,顺发租赁部主张解除与一晟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的请求,一晟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故解除顺发租赁部与一晟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 关于顺发租赁部主张欠付的租赁费161802.21元的请求,一晟公司认可2019年11月30日的租赁业务对账汇总表确认的租赁费144131.59元。但是2019年11月30日的租赁业务对账表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架板等维修费,合计租赁费为148458元,故确认2019年11月30日对账的租赁费为148458元。顺发租赁部主张2022年5月12日的租赁业务对账汇总表中的租赁费,一晟公司不予认可,因该汇总表没***公司的盖章或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故不予支持。顺发租赁部认可一晟公司支付10000元的事实,故扣除一晟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尚欠租赁费138458元。 关于顺发租赁部主张赔偿租赁物损失7690元的请求,顺发租赁部陈述未归还轮扣95.3米、架板3块、扣件934套。一晟公司抗辩租赁设备全部退还给顺发租赁部。经核实顺发租赁部提交的提货单与退货单,未归还的租赁物为钢架板3块、扣件497套,租赁合同约定钢架板每块60元,扣件每套6元,故应赔偿租赁物损失3162元。 关于顺发租赁部主张的违约金33898.44元,顺发租赁部陈述以欠付的租赁费用及损失的20%计算违约金。一晟公司抗辩顺发租赁部主张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不同意承担违约金。租赁合同约定,一晟公司自租金发生之日起每月5日前交纳上月发生的租费,如不按时交纳租金或在退完全部租用物资后两个月内未结清全部租费,承担欠款20%的违约金。一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顺发租赁部支付租赁费,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结合欠款的时间及所欠的租赁费,违约金以所欠的租赁费的20%计算,违约金为27691.6元(138458元×20%)。 关于一晟公司抗辩顺发租赁部主张的租赁费等债务由亚隆公司承担,一晟公司将债务转移给亚隆公司的问题,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顺发租赁部不认可一晟公司抗辩转移债务的理由,且一晟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一晟公司应当承担支付顺发租赁部租赁费等债务的责任。 顺发租赁部申请财产保全而产生的保险服务费、保全费,有证据证实,应***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顺发租赁部的诉讼请求,部分有证据证明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 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设备租赁费138458元、租赁物损失费3162元、违约金27691.6元,共计169311.6元; 三、驳回**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2元,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86元,**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负担696元;保全保险费420元、保全费1570元,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