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科航空城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高科航空城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13民初4847号
原告:贵阳高科航空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黎阳大厦地上部分(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NA9H97。
法定代表人:刘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委托代理人:田伟,男,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61744,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有清,男,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3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贵阳高科航空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刘有清,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2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欠付金额1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为26191元);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3日,***承建施工的沙文高新动力小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工人陈春红被砸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由***在协议签订后立即赔偿家属10万元,原告根据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分两笔代***向死者家属赔偿120万元。《承诺书》中被告表示愿意用该项目等工程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代其赔付的120万元死亡赔偿金,若工程款不足的,以房产及车辆作为抵押。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归还垫付的死亡赔偿金,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陈述属实,但被告在原告处做工的工程款至今未结算,原告欠被告的工程款在先,要求原告与被告结算工程款后再确定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款项。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承诺书》、《关于归还垫付陈春红补偿款事宜的函》、《协议书》及原告代付赔偿款的支付凭证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挂靠其他公司实际施工了原告承建的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高新动力小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部分工程,被告雇用的工人陈春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害导致死亡,2019年11月24日被告与死者家属及原告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赔偿其130万元,其中10万元由被告在协议签订当天支付,其余120万元由原告代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提供相关支付手续后用其实际施工的相关工程款归还原告代偿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代偿款全部还清。此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代被告支付了100万元赔偿款,于2019年12月4日代被告支付了20万元赔偿款,但被告未按承诺归还代偿款,并于2020年1月12日出具《承诺书》,载明“贵阳高科航空城开发有限公司:前期贵公司代为垫付陈春红家属补偿金120万元事宜,因春节期间要保障工人工资,目前本人资金较为紧张,恳请贵公司将还款时间延期一个月,本人将尽快筹集资金归还贵公司”。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原告遂于2020年2月3日向被告发送《关于归还垫付陈春红补偿款事宜的函》,催促被告务必于2020年2月29日前归还前述代偿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归还,并于2020年3月5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前期贵公司代为垫付陈春红家属补偿款120万元事宜,因春节期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现面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业务暂停,资金极为短缺,恳请贵公司将还款时间延期一个月,本人正积极筹集资金归还贵公司”。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归还,原告2020年4月7日再次向被告发送《关于归还垫付陈春红补偿款事宜的函》,催促被告尽快归还该款,若不及时还款,原告将提起诉讼并要求执行承诺的内容。现被告仍未归还前述款项,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如前。另,本案诉讼过程中,由于双方未在本院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自行结算工程款,导致被告应得工程款数额不明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代被告支付120万元赔偿款后,双方担保关系成立,被告承诺归还但经多次催要后至今未归还,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归还该120万元代偿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原告代偿款,客观上对原告的资金形成占用,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本院应予支持,但对起算时间,本院认为,虽然被告2019年11月24日出具的《承诺书》承诺的归还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前,但基于春节保障民工工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原因,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请求延长履行期限后,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关于归还垫付陈春红补偿款事宜的函》可以视作被告同意了原告的延期还款请求,但被告请求延长的归还期限届满后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被告发送的《关于归还垫付陈春红补偿款事宜的函》已要求被告尽快履行,但被告至今不履行,故应从被告2020年4月7日催要次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即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4月8日起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对原告诉请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未与其结算工程款故不应向原告归还款项的辩解意见,因双方工程款至今未结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尚不确定,故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履行已到期债务,其未结算的工程款可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高科航空城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2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4月8日起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阳高科航空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作主
书记员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