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81财保110号
申请人: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18414632B(1-1)。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41号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838194125。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88号2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黑118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轮侯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安市某小区1-2号楼1单元1303室的房屋。**于2020年7月22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黑118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案外人**提出异议,本院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黑1181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案外人**购买涉案房屋以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发生在法院查封之前,并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装修入住,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中止对北安市某小区1-2号楼1单元1303室的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受理原告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在本院送达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0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20)黑1181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现案外人**申请对该房屋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安市某小区1-2号楼1单元1303室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