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81财保18号
申请人: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18414632B(1-1)。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41号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838194125。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88号2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安市某小区1-2号楼1单元1602室(建筑面积64.4平方米)、1303室(建筑面积83.11平方米)、1403室(建筑面积83.11平方米)、1503室(建筑面积83.11平方米)、1603室(建筑面积83.11平方米)房屋轮候查封,查封金额6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安市某小区1-2号楼1单元1602室(建筑面积64.4平方米)、1303室(建筑面积83.11平方米)、1403室(建筑面积83.11平方米)、1503室(建筑面积83.11平方米)、1603室(建筑面积83.11平方米)房屋轮候查封,查封金额600000元,期限为36个月。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许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