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81民初1270号
原告: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41号2层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18414632B。
法定代表人:**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88号2单元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83819412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亮
审判员冯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