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民终4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88号2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庆,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41号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刘远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坤,黑龙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英,黑龙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凯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20)黑118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6元,由黑龙江冀龙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满国石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梁天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