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04民初543号
原告: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普提金国际金融中心10幢1单元16层6号。
法定代表人:邵祖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亦不服十堰市郧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郧劳人仲裁字〔2019〕第099号裁决,已于2020年4月15日先行另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也已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20)鄂0304民初48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据此,本案应当并入本院(2020)鄂0304民初487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鄂0304民初48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涂娇
书记员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