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9004执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号普提国际金融中心**幢*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邵祖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学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的(2018)鄂9004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万元和违约金13万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多次在执行网络平台上查询被执行人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均未发现存款,通过传统查询发现其位于仙桃市**镇仙洪公路西侧的厂房暂时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9004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