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恢1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普提国际金融中心10幢1单元16层6号。

法定代表人:邵祖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张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学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院(2020)鄂9004执恢152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9004执恢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邓利华

审判员 彭彩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郭志文

书记员 胡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