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云飞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普提金国际金融中心10幢1单元16层6号。
法定代表人:邵祖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云飞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经济开发区仙西路79号。
法定代表人:伍常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云飞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湖北云飞盛世实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641565元。因湖北云飞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云飞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扣划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云飞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名下位于仙桃市××道××市场暂无法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9004民初1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云飞盛世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鄂电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秦 磊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执行员 杨 琪
书记员 李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