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8民初425号之一
原告1:***,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2:***,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邵慧琴,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林灵,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1: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新广电大楼9-10层。
法定代表人:舒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2:舒发,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舒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2元,减半收取4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占婷婷人民陪审员桂付英
人民陪审员 汤 文 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敏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