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菲慕商贸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8财保6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申请人:南昌菲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南昌菲慕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赣1128财保6号民事裁定,保全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000元的财产。被保全人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供岑水胜银行存款320000元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岑水胜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