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8财保6号
申请人:南昌菲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住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71180922W。
法定代表人:方建锋,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新广电大楼**信用代码:913611283328481476。
法定代表人:舒发,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昌菲慕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南昌菲慕商贸有限公司购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3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菲慕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南昌菲慕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世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肖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