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舒发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8财保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海龙,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娄建林,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白妍妍,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新广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3328481476。
法定代表人:舒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舒发,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海龙、娄建林与被申请人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舒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赣1128财保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舒发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4,163.56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海龙、娄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万森实业有限公司、舒发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4,163.5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740元,由申请人吴海龙、娄建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世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