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财保4号
申请人: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进香河路33-5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葛关路380号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493.2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提供保函担。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转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493.2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