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初1133号之一
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WirelessFutureTechnologies,Inc.),注册地址在美国特拉华州,营业地址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渥太华市特里福克斯路203号,单元号300。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威尔逊,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区进香河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区珠江路699号。
负责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0月16日生,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与被告**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薛 荣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