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与**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初1133号之一 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WirelessFutureTechnologies,Inc.),注册地址在美国特拉华州,营业地址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渥太华市特里福克斯路203号,单元号300。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威尔逊,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区进香河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区珠江路699号。 负责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0月16日生,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与被告**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薛 荣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