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1002民初2826号
原告:庆阳市美亚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
原告庆阳市美亚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阳市美亚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庆阳市美亚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12993元赔偿款;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5日下午被告在为原告的广告公司安装广告牌的过程中,将调整座板的调整螺丝杆掉落,恰巧砸中路过行人***的头部,导致***受伤住院的事实。受害人***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为由起诉原告和被告,西峰区人民法院以(2015)庆西民初字第2609号判决判令:“一、***的医疗费合计215059.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庆阳市美亚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住院过程中,原告给被告20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该事实(2015)庆西民初字第2609号判决予以认定。判决生效后,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从原告账户扣划执行192993元,用于支付***的赔偿款,而被告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执1136号结案通知书原件一份、借条原件4份,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收据原件1份、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5日下午被告***在为原告庆阳市美亚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安装广告牌的过程中,不慎将调整座板的螺丝杆掉落,砸中路过行人***的头部,导致***受伤。受害人***出院后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为由起诉原告和被告,要求原、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经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15)庆西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的医疗费26421.4元、误工费21500元、护理费30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24824元、后续治疗费36642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15059.9元(已支付27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庆阳市美亚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住院过程中,本案原告给被告20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该判决生效后,本案被告***、原告庆阳市美亚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受害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告***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作出(2016)甘1002执11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本案原告庆阳市美亚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993元(含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执行费2754元),并于2017年9月28日从原告账户扣划,支付了***的赔偿款。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在原告***与被告庆阳市美亚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庆阳宏德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又经本院强制执行,原告庆阳市美亚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212993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12993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向原告庆阳市美亚霓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12993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