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102执10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火车站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3708911E。
诉讼代表人:陈堃,行长。
被执行人: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西段南侧(富来沃)1#楼00单元307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775629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家家乐名优厨具卫浴超市,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地矿八院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02600082771。
经营者:孙福斌,经理
被执行人:孙福斌,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一派门业经销处,住所地日照市观海苑西区9号楼西单元一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102600203084。
经营者:宋君,经理。
被执行人:宋君,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环海三路路南荣安大厦东100米或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日照市。
被执行人:李娜,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日照市。
被执行人:孙惠,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高红,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环海三路路南荣安大厦东100米或东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02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支取、变更等。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