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91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黄耀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西段南侧(富来沃)1号楼00单元3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富来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天津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蒋英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路北、海滨六路西001号楼551号。
法定代表人:葛立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晓明。
被执行人:葛立霞。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娜。
被执行人:蒋英杰。
被执行人:邢爱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情况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等财产,但均存在第三人抵押权或为轮候保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全部执行到位,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 坚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