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16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三路西段南侧富来沃1号楼00单元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775629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76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3449.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将查询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予以网上冻结,本院将已有银行存款2014.00元扣划至本院,申请人已支取,其他无可执行的财产信息;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5、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19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冯玉田。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