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91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5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西段南侧(***)1号楼00单元3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富来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天津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路北、海滨六路西001号楼551号。
法定代表人:葛立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情况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等财产,但均存在第三人抵押权或为轮候保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未全部执行到位,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坚
审判员***
审判员*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