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日照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02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2733708911E。
诉讼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日照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北、海滨六路西001号楼551号,注册号3711232000012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西段南侧(富来沃)1#楼00单元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775629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君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林家滩商业街,注册号371102200018242。
法定代表人:高飞,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日照市室。
被执行人:***,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日照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照市号,身份号码号码370126197801292432。
被执行人:**,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高飞,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日照市室。
被执行人:*含笑,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易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君福建材有限公司、***、***、**、**、高飞、*含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泰水晶花园3#楼1单元702号(产权证号20081211062、日国用2013第007992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日照市海**路北、兖州路西(水晶城)035幢01单元01-912号(产权证20××588)房产予以查封;
三、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日照市海**路北、兖州路西(水晶城)035幢01单元01-913号(产权证20××566)房产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履行完毕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予查封届满前10日申请续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