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02执10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
被执行人:日照鼎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宋君,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环海三路路南荣安大厦东100米或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日照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日照市。
被执行人:孙惠,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02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我院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6720-1号将被执行人宋君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25号、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15号、被执行人孙惠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58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0月日至2022年10月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娜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鲁1102执1025号之一
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102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裁定事项的履行需要你单位的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
继续查封我院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6720-1号将被执行人宋君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25号、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15号、被执行人孙惠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58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0月日至2022年10月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