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203执273号 鱼在江、陕西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鱼在江与被执行人陕西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铜川市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印劳人仲调字【2019】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鱼在江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铜川市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印劳人仲调字【2019】3号仲裁裁决书20190203273执行完毕,于2019年10月16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