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民初10913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环北路昌州大道中段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17574N。
法定代表人:文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佳爱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城都是天府新区太平街道太平场社区正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MG9L1N。
法定代表人:王际成,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永川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佳爱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安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永川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市永川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佳爱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佳爱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 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祝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