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3378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佳爱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太平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际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佳爱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2022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