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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被责令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擅自改变用途的1914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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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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