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280号之三
原告: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官渎路298号-304号。
法定代表人:谢水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葭、钱嘉庆,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5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韩孟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32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原告未到庭,本案裁定按撤诉处理,故须解除对被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