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

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710号

申请人: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官渎路298号-304号。

法定代表人:谢水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葭,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嘉庆,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5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韩孟富。

申请人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