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

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3280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官渎路298号-304号。
法定代表人:谢水兴。
被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5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韩孟富。
原告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32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账号13×××49、工商银行南京江北新区支行(农民工专户)账号43×××40、工商银行南京溧水支行营业室(农民工专户)账号43×××84以外冻结的银行账号金额已足额”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三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账号13×××49、工商银行南京江北新区支行账号43×××40、工商银行南京溧水支行营业室账号43×××84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