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某某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503号
申请人: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17470261F,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官渎路298号-304号。
法定代表人:谢水兴。
被申请人:***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P9NC18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189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裴丹,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与***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30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3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