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710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官渎路298号-304号。
法定代表人:谢水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葭,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嘉庆,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5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韩孟富。
原告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77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被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