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

756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756号之二
原告: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
法定代表人:***,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州市永恒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60元(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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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