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219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国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任宇珂。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尚越公司提出反诉并申请司法鉴定,本院立案受理后决定与本诉部分合并审理并准许其鉴定申请。后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厦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厦公司承包尚越公司位于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区兴国路西侧,横一路北侧的1#办公楼、2#办公楼、3#-8#厂房及传达室项目建安工程。合同签订后,华厦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16年5月25日完成竣工验收。尚越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华厦公司出具《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支付质量保修金的函》,承诺于2018年10月15日前向华厦公司支付1889345.3元质量保修金,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800000元质量保修金,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800000元质量保修金。随后尚越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支付944672.65元质量保修金。2019年3月19日,双方签订“关于《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支付质量保修金的函》之补充”协议,双方对第三方单位维修产生的48875元进行结算并扣除后,尚越公司确认2018年10月15日应付的款项中尚有895797.65元未支付,加上2019年10月15日之前应付的800000万元质量保修金,2020年10月15日到期的剩余质保金800000元,尚越公司尚有到期应付的质量保修金2495797.65元未支付。诉讼请求:1.判令尚越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2495797.65元;2.判令尚越公司支付利息损失86512.89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实际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判令尚越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3500元;4.诉讼费用由尚越公司承担。
尚越公司答辩称:驳回全部诉请。一、本案诉讼纠纷的根源是华厦公司没有按约履行保修义务。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陆续多次发生了大量的质量问题,导致尚越公司厂房车间没法正常使用,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非常严重影响,并且存在一些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隐患。尚越公司曾多次发函,要求华厦公司履行保修义务,但是华厦公司一直推诿,至今没有维修。二、华厦公司在质保期内没有履行保修义务,导致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故请求驳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原、被告在2018年9月27日的函中对保修期限和保修金支付进度进行明确的约定,支付质保金的前提条件就是需完成维修事项,并且质保期限是直到2020年的4月15日。所以,质保金支付前提条件没有成就的情况下,尚越公司不需要退还质保金。三、因为华厦公司没有履行质保义务,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不具备,所以不需要返还质保金,计算逾期利息也是不成立。退一步讲,即使已经逾期,因双方关于逾期返还质保金的利息没有合同约定,所以主张逾期利息缺少合同依据。另,华厦公司制作的利息计算清单计算有误。四、华厦公司前三项诉讼请求不成立,所以华厦公司要求尚越公司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的主张也不成立,并且双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尚越公司反诉称:2012年10月,尚越公司与华厦公司签订《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华厦公司承建合同项下工程项目。根据《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之12.3,“工程交付后在保修期内,如发生墙面、地面、天棚面空鼓、开裂,门窗、外墙面、屋面、卫生间渗水,室内空间净尺寸不符合要求等质量缺陷,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外,若发生索赔事件,赔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条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由于工程保修期内屡次出现屋顶渗漏水、地下室进水、电梯井积水、墙体脱落等大量质量问题,尚越公司先后于2018年8月2日、2018年9月27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1月13日等多次致函华厦公司,沟通、催促其尽快进行修复,但华厦公司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导致相关工程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尚越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华厦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尚越公司将不得不另行委托第三方单位维修,相应维修费用2850680.88元应由华厦公司承担,并赔偿尚越公司经济损失2263887.79元。诉讼请求:1.判令华厦公司承担工程修复费用2850680.88元;2.判令华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63887.79元;3.判令尚越公司律师费用100000元由华厦公司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华厦公司承担。
华厦公司答辩称:一、案涉项目于2012年10月21日开工,2013年7月31日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是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故除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结构工程以外,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分别在2015年的7月30日和2018年的7月30日到期。2019年3月19日,也就是保修期到期后,双方对保修期内的问题进行了汇总并形成了函件,约定将尚越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直接扣除。所以华厦公司已经履行了保修义务,没有义务再为尚越公司所起诉的工程修复费用承担义务。尚越公司的经济损失清单是其自行制作打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维修费用285万也没有证据证明尚越公司已经支付了这些费用,以及产生了这些经济损失,其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浙江尚然太阳能电池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华厦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签订《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尚越公司将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项目建安工程发包给华厦公司施工,承包范围包括本工程所有桩基、土建、装修、给排水、电气、消防安装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合同价款119501168元。结算总价的5%留作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满一年后15天内返还1.5%,竣工满两年后15天内返还1.5%,竣工满两年后15天内返还1.5%,竣工满三年后15天内返还1%,剩余1%保修金在工程竣工满五年后15天内结清,保修金不计利息。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2016年5月25日,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竣工验收。
2017年11月15日,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建安工程造价经结算审定为71059719元。
2018年8月2日,尚越公司向华厦公司出具《关于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3#厂房渗漏水严重须紧急修复的函》,载明:关于贵公司承建的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项目3#厂房,自2013年完成钢结构屋面及土建、安装工程起,每年梅雨时节及夏季台风来时经常出现屋面漏水、雨水管下水不通畅、底部墙体渗水等现象。采取了屋面漏水点补胶、***更换打胶、外部墙角粘SBS防水等措施多次维修,但渗漏水现象还时不时出现。尤其在今年7月26日暴雨,3#厂房七楼整体渗漏水,整个屋面漏点很多,南北***连接处类似管涌,南侧CBD、小层压、丝网印刷等区域墙根渗水严重,虹吸排水管抖动厉害,造成整个工厂无法生产,员工无法在相关区域上班,净化车间的板材及设备上均是雨水。上述问题的出现,致使我方部分设备、设施严重损坏,无法满足生产使用,造成我司的损失,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贵单位负责。**单位本着对工程认真、负责态度,获悉马上予以解决。
2018年9月27日,尚越公司向华厦公司出具《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支付质量保修金的函》一份,载明:2018年9月27日收悉贵司2018年9月26日的《关于退保修金函》,贵司承包的《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项目,按已完成工程量已于2017年11月15日由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完成审核结算。该项目消防部门的验收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档案验收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依据工程结算报告书内容,本项目结算审定金额为71059719元,工程款结算需扣水电费为539521.7元,扣代缴排污费86164元,截至目前已支付贵司工程款为66944688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内容,即还需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款项为3489345.3元。考虑贵司的实际情况,并在贵司保证后续工程质量保修配合良好的前提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约定后续质量保修金支付方式为:1、2018年10月15日前,贵司完成现需维修的事项并经我司确认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1889345.3元质量保修金;2、2019年10月15日前,贵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800000元质量保修金;3、2020年10月15日前,贵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800000元质量保修金。华厦公司方在该函件上书写“同意支付方式,承诺做好保修期服务”的字样。
2018年10月16日,华厦公司向尚越公司出具《关于维修事项的情况说明》,就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项目建安工程目前存在的维修事项情况说明如下:1、二号楼三四层卫生间坐便器盖已询问厂家,因款式**已停产,订货周期较长,需2周左右,现已预订;2、外墙维修因近来天气缘故无法施工,我公司承诺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安排落实。
2019年3月19日,尚越公司与华厦公司共同出具《关于〈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支付质量保修金的函〉之补充》,载明:2018年9月27日我司与贵司签订了《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支付质量保修金的函》,函件中第一条约定,2018年10月15日前,贵司完成现需维修事项并经我司确认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我司支付1889345.3元质量保修金。之后,贵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上述义务,后经双方友好协商,我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贵司先行支付了944672.65元质保金。2019年3月19日,双方就维修事宜又一次进行了协商,对1#、3#维修事宜以及后续质保金支付作出如下补充约定:一、双方一致同意,我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单位对贵司未履行的维修事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贵司承担,即从贵司剩余质保金内扣除。扣除费用明细如下:(1)女儿墙SBS防水卷材:1056平米*30元=31680元;(2)滴水线:22米*30元=660元;(3)沿沟清理:1项*600元=600元;(4)1#、3#楼雨水管维修:2项*2400元=4800元;(5)供水水箱液压阀1个*800元=800元;(6)供水水箱浮球阀2个*150元=300元;(7)二次供水水箱复位人工5*300=1500元;(8)100A接触器:6个*300元=1800元;(9)160A接触器:6个*450元=2700元,小计44840元,税金9%:4035元,合计:48875元。即根据函件第一条约定,我司还需向贵司支付人民币895797.65元(944672.65元减去48875元)质量保修金。二、后续质保金的支付按照原函件中相关约定履行。
2019年12月9日,尚越公司向华厦公司出具《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项目急需维修的函》,载明:经多次函件与贵司沟通该工程维修事宜,但一直未响应,现本工程仍然存在较多问题需要维修,以及影响正常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楼号存在问题需要维修内容预计工程量备注l#、3#1#展厅屋顶漏水40㎡;3#屋顶严重漏水进行屋顶清理、查找漏水点、做防水修复180㎡。220㎡2#、3#3#1楼卫生间漏水注浆3处及吊顶拆除、2#、3#楼卫生间共更换龙头24个、软管27根、小便斗给水延时阀26个、小便斗排水26套、洗脸盆2套、三角阀14个,2#、3#隔断修复1项。1项2#、3#2#过梁修复1处、3#雨水管漏水修复6处、3#更换门2个等1项2#卫生间渗水严重7个3#屋顶彩钢瓦及采光板修补、更换2500㎡5#屋面檐沟清理,檐沟防水卷材修复265m5#檐沟排水孔清除及更换铸铁罩18个5#变形伸缩缝生锈漏水修复50㎡5#伸缩缝SBS防水卷材50㎡5#室内顶部伸缩缝位置乳胶漆修复(3层)40㎡1#、5#4层梁墙部位的墙面涂料200㎡5#室内墙面涂料维修3#200㎡、5#1300㎡1500㎡5#卫生间隔断修复20㎡、卫生间墙砖修复8㎡28㎡1#、5#外墙涂料修补5#20㎡、1#100㎡120㎡
**司速安排进行维修,如在5日内无答复,我司将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从贵司剩余的质保金中扣除。
2020年1月7日,尚越公司向华厦公司出具《关于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质保维修相关事宜的函》,载明:贵公司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应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前面已发函多次催促,但贵公司毫无行动,截至目前,如下工程一直存在问题且影响到实际使用:1、3#厂房耐磨地面开裂严重,开裂部位多且明显、裂缝大。2、3#厂房钢结构屋面、窗台等多处漏水并且现象严重,每当雨天时经常出现屋面漏水、雨水管下水不通畅、底部墙体渗水,乳胶漆脱落等现象。造成厂房设备进水而停工及产生维修费用。3、2019年2月份1#办公楼地下室二次生活供水箱进水阀控制失效,造成生活水箱不断进水,最终导致地下室整体水淹没深达2.5米左右;1#办公楼圆弧展厅雨水管淤堵,檐沟渗水造成顶棚石膏板浸泡。4、5#厂房的屋顶伸缩缝不密封、檐沟渗水、部分***淤堵,窗台及外墙渗水,造成配电房浸泡,内墙涂料脱落等现象。5、外墙涂料脱落严重需要修补。上述问题及以前未解决的问题,因贵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致使我方部分设备、设施严重损坏,无法满足生产经营使用,影响整体形象,造成我司的损失,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贵单位负责。
2020年1月8日,华厦公司向尚越公司出具《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项目维修回复函》,要求尚越公司支付质保金1695797.65元,并对尚越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所发函件载明的维修内容确认如下,并表示经其确认的工程量同意由尚越公司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价格需经华厦公司认可。
楼号存在问题需要维修内容预计工程量备注l#、3#1#展厅屋顶漏水40㎡;3#屋顶严重漏水进行屋顶清理、查找漏水点、做防水修复180㎡。220㎡无2#、3#3#1楼卫生间漏水注浆3处及吊顶拆除、2#、3#楼卫生间共更换龙头24个、软管27根、小便斗给水延时阀26个、小便斗排水26套、洗脸盆2套、三角阀14个,2#、3#隔断修复1项。1项无2#、3#2#过梁修复1处、3#雨水管漏水修复6处、3#更换门2个等1项无2#卫生间渗水严重7个7个3#屋顶彩钢瓦及采光板修补、更换2500㎡2500㎡5#屋面檐沟清理,檐沟防水卷材修复265m150m5#檐沟排水孔清除及更换铸铁罩18个无5#变形伸缩缝生锈漏水修复50㎡50㎡5#伸缩缝SBS防水卷材50㎡无5#室内顶部伸缩缝位置乳胶漆修复(3层)40㎡40㎡1#、5#4层梁墙部位的墙面涂料200㎡200㎡5#室内墙面涂料维修3#200㎡、5#1300㎡1500㎡200㎡5#卫生间隔断修复20㎡、卫生间墙砖修复8㎡28㎡28㎡1#、5#外墙涂料修补5#20㎡、1#100㎡120㎡120㎡
2020年1月13日,尚越公司向华厦公司出具《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项目维修复函》,载明:贵司于2020年1月8日发送的《1#办公室、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项目维修回复函》我司已经收悉。现我司对贵司回复函中相关事项作如下回复:一、贵司承建的上述工程项目质保期间,我司与贵司就质保金支付方式重新进行了约定,其中质保金的支付仍是以贵司履行质保维修义务为前提,双方已在《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关责任和义务,符合《建筑法》、《合同法》相关规定。但是自本工程项目质保期内经常出现屋面漏水、雨水管下水不通、底部墙体严重渗水等现象,致使我司部分设备、设施严重损害,严重影响工厂生产活动。我司亦多次催告要求贵司进行维修,但是贵司却一直怠于履行维保义务。我司还发现贵司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诉案件多达几十起,被执行标的金额多达上亿元。其中***诉讼案亦牵扯到我司,贵司的前述情况已经构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的条件外加其怠于履行工程质保维修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规定以及合同第34.4条约定,我司有权在贵司未完成合同义务前拒绝向其支付质保金。二、下附需维修的内容(包括不仅限于),贵司应及时维修完成,并对由于施工质量引起的相关缺陷和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时对我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由于质量问题多次漏水造成的内部建筑损害,设备维修和停工停产损失,如对内容有异议,双方可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实地确认和鉴定。函件后所附的工程量清单除尚越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华厦公司出具的《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项目急需维修的函》后所附工程量清单外另新增如下:
楼号存在问题需要维修内容预计工程量备注3#耐磨地坪开裂严重工程量待确认3#厂房钢结构屋面、窗台等多次漏水工程量待确认1#地下室二次生活水箱进水阀控制失效造成的遗留问题工程量待确认5#屋顶伸缩缝不密封、檐沟渗水、部分***淤堵,窗台及外墙渗水造成的问题工程量待确认2#、3#、5#内外墙涂料脱落严重工程量待确认
本院委托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J2021-150《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2#综合楼现场查勘情况如下:卫生间顶板板底部分区域存在渗漏痕迹,隔断板采用角码进行加固处理,洗手台水龙头存在更换的情况,小便斗下水弯管存在更换的情况,部分区域吊顶存在更换的情况;个别梁底粉刷存在脱落的情况;墙体侧面存在渗漏痕迹、粉刷泛碱、涂料起皮脱落的情况;外墙外侧面存在粉刷开裂、涂料起皮脱落的情况。2、3#厂房现场查勘情况如下:卫生间顶板板底部分区域存在渗漏痕迹,隔断板采用角码进行加固处理,洗手台水龙头存在更换的情况,洗手盆与洗手台交接处存在修复的情况,洗手盆下水弯管存在更换的情况,部分隔断板存在倒塌的情况;部分钢柱侧面防火涂料存在开裂、脱落的情况;窗周边墙体存在渗漏痕迹,部分区域涂料存在起皮脱落的情况;外墙外侧面存在粉刷开裂、涂料起皮脱落的情况;屋面压型钢板底部部分区域存在渗漏痕迹;屋顶采光板上表面存在细小裂纹;厂房地面各测点高差在1.2mm-54.2mm之间。3、5#厂房现场查勘情况如下:电梯井井壁下部存在防水涂料涂饰的情况;部分墙体内侧顶部存在渗漏痕迹,部分区域涂料起皮、脱落的情况;外墙外侧面存在粉刷开裂、涂料起皮脱落的情况;檐沟部分区域防水卷材存在损坏的情况;变形缝处防水卷材及檐沟部分***铸铁网罩存在更换的情况。4、1#办公楼现场查勘情况如下:部分墙体侧面存在粉刷泛碱、渗漏的情况;部分外墙外侧面存在粉刷开裂脱落以及涂料起皮脱落的情况;展厅屋面檐沟部分区域存在修复痕迹。后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补充意见,明确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无法判断出现涉案问题的具体原因。
另查明,华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0元,尚越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0元。
庭审中,华厦公司与尚越公司均认可第一笔质量保修金1889345.3元的发票已经开具,第二笔及第三笔质量保修金的发票尚未开具。
本院认为,华厦公司与尚越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在《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支付质量保修金的函》中就质量保修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条件是否具备。根据2018年9月27日函件中的约定,尚越公司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1889345.3元质量保修金,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800000元质量保修金,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800000元质量保修金,现第一期质量保修金付款期限届满后,尚越公司已支付944672.65元,且双方在2019年3月19日出具的《关于〈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支付质量保修金的函〉之补充》中对扣除1#、3#楼维修费用48875元后未付的质量保修金895797.65元予以确认,故尚越公司应当履行该部分款项的支付义务;2019年3月19日的函件出具后至第二期质量保修金付款期限届满前,并无证据证明尚越公司曾要求华厦公司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故尚越公司亦应按约定时间支付第二期质量保修金800000元;第二期质量保修金付款期限届满后至第三期质量保修金的付款期限届满前,尚越公司曾多次发函要求华厦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华厦公司虽主张案涉工程于2013年7月31日竣工验收,保修期已届满,但结合现有证据,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应为2016年5月25日,故华厦公司该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华厦公司在2020年1月8日出具的《1#办公楼、2#综合楼、3#-8#厂房、传达室工程项目维修回复函》中对部分需要维修的项目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同意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在并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尚越公司主张的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系因华厦公司施工导致的情况下,本院结合华厦公司所确认的工程量及单价认定其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为100820元,并对华厦公司要求尚越公司支付第三期质量保修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华厦公司要求尚越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结合双方关于先提供发票后支付款项的约定,双方往来函件中反映的报修及维修情况,以及发票开具情况,本院仅对以第一笔质量保修金未付部分895797.6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均不予支持。华厦公司要求尚越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华厦公司要求尚越公司承担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尚越公司要求华厦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尚越公司要求华厦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2495797.65元;
二、被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67519.28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895797.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被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反诉被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修复费用100820元;
六、反诉被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七、驳回原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7726元,由原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8元,被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4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151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638元,反诉被告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