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38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国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任宇珂,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第三人: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金桥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尚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