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保1398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5778905T。
法定代表人:王勤海,总经理。
被保全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联通路508号创业广场1号楼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BYG992L。
法定代表人:安育良,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9)鲁0321财保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的银行存款2464358.41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的银行存款2464358.4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巩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