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保1398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5778905T。
法定代表人:王勤海,总经理。
被保全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联通路508号创业广场1号楼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BYG992L。
法定代表人:安育良,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鑫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4358.4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同日,本院作出(2019)鲁0321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4358.4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