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华沃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480号 申请人:山东华沃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汇鑫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沃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淄博汇鑫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淄博汇鑫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淄博汇鑫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5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沃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 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