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淄博柯乐芙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9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柯乐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45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号楼3层A3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大学城园区联通路508号创业中心1号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柯乐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淄博瑞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鲁0391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了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名下的财产。淄博柯乐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柯乐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