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569号
申请人:山东华沃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管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5220990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大学城园区联通路508号创业中心1号楼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BYG99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汇鑫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联通路508号创业广场1号楼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C4TWD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沃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淄博汇鑫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淄博汇鑫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淄博汇鑫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