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182号
原告: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1738.49元,由原告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案件受理费2477.73元,由原告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