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兴昇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农信达陕西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民初2586号
原告:庆阳兴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联系电话:15268****XX,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838****XX。
被告:北京中农信达陕西项目部,地址:西安市雁塔区与小寨西路交叉口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046****XX。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兴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兴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农信达陕西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庆阳兴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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