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保定环宇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民申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西区生力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保定环宇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利民大街908号。
法定代表人:车世圆,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定环宇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汇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6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隆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明确告知法官,申请人正在寻找有关检测机构对损失的货物是否能正常适用进行检测,一审法院没有向申请人进行释明,没有告知申请人对损失数额进行评估鉴定,在仅因赔偿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结合货物的原价值酌定赔偿数额,原判决仅以申请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有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保定环宇汇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隆盛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隆盛公司就执行标的物部分毁损而要求环宇汇通公司赔偿其全部执行标的物(扣除废料价值)的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审查认定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隆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隆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